公 告












企业危机传播管理的21条建议(下)




十四、 对于受害者,要冷静地倾听他们的意见,了解受害的情况,确认有关的赔偿损失的要求。注意,现在不是分清谁对谁错,争辩的时候,要给受害者以安慰和同情。尽可能地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尽最大努力做好善后工作。“人道原则”是现在处理事情的大原则。

  在企业的危机处理中,有一个重要的办法是“导势”,所谓导势,即是通过引导势局,使原来不利于企业的事情朝着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这是企业危机处理的重要原则。

  试看此例:

  上海某报刊出了一条骇人新闻:“正广和”汽水瓶中,竟有一只死老鼠!消费者看了这条新闻,其结果可想而知。

  “正广和”汽水陷入空前的危机。但经危机公关小组仔细分析,检查每一道工序。结论是老鼠不可能在生产和过程中,进入汽水瓶。

  “正广和”汽水没有简单地由企业出面解释,基本策略是,用事实说话,抓住这次危机,吸引公众了解生产的工艺过程,进而变坏事为好事。

  电话一个个打向新闻媒体,记者来到工厂,厂方向记者介绍了产品所采用的第四代美国杜邦公司反渗透水处理的高技术,指出“莱蒙”是目前国内唯一可用于静脉注射的超纯水制作的饮料,还参观了洗瓶流水线和灌装线。事实完全让人信服,老鼠只能是顾客打开瓶子后钻入的。

  不久,报纸即以醒目位置报道了记者们在上海汽水厂的所见所闻。通过这一事件,“正广和”不仅消除了顾客的疑虑,还令人信服地宣传了本厂的先进技术,宣传了“滴滴超纯”优良品质。

  十五、 如有可能,做好危机的“导势”工作,借助媒体,将危机引导到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去。

  尽管做了尽可能的努力,由于信息渠道的原因,以讹传讹,由于事实掩盖于现象的原因,有时也会因为记者本人采访态度不够严谨的原因,如有的记者加入自己的臆断,托言“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有目击说”等,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有报道失实的地方。而这种失实的报道,假如不加重视,进行更正,错误的信息会瞬间扩散,这将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1999年7月13日,《中国经营报》头版发表了一篇《远铃整体浴室砸住四个亿》的文章,文章开头写道:“对于湖南远大集团公司老总张剑来说,今年的心情一定不会太好,因为他耗资4亿元并全心投入的一个项目——远铃整体浴室正面临困境。”文章还说:“目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整体浴室的公司有海尔、韩国LG等,但是,这些规模都不太大,而远铃项目上一次性投入4亿元,是对市场的判断出现错误。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项目启动前,确实没有做过详尽的市场调查,他承认,这是一个不小的失误。”

  当时正是民营企业纷纷出现不良情况的时候,文章一出来,长着“新闻鼻”传媒立即象鲨鱼闻到血腥一样,不胫而走,纷纷转载,人们也习惯性的想:“远大会不会成为下一个?”

  情况十分危急,但这是一篇失实的报道。7月20日,张剑接受了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南方周末》的采访,否定了“远铃整体浴室投资失败”的传言。然后他们与《中国经营报》联系,要求他们更正。

  7月27日,《中国经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远铃浴室”砸住四个亿报道的更正》的文章,文章说:“本报记者采用非正式渠道获得、未经远大公司证实的资料,对‘远大空调有限公司’及‘远铃’‘集成房屋’等产品进行了失误的报道,给远大、远铃两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本报特表示歉意。“,同时,对其报道的失误之处还进行了全面的更正。

  十六、 对于失实的报道要及时要求媒体更正。

  有的失实的报道,往往是因为本质掩盖在现象中,人的认识本身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有些报道从表面来看是正确的,这时是不能要求媒体更正的,有没有办法呢?

  杭州“娃哈哈”果奶,产品在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抽检时发现,包装上文字注明的“乳酸”含量与测量含量不符,抽检判为“不合格”,并在媒体上公布。这个消息一公布,邻省的媒体纷纷转载,转到后来,“不合格”变为“对消费者有害”了。实际的情况是,包装上文字注明的“乳酸”含量与测量含量不符,但仍在正常范围,对消费者是无害的。而媒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使娃哈哈果奶在当地和邻省销量下滑。眼看着媒体的消息就要向全国扩散,全国市场都要受到影响,一面是调查原因,与地方的卫生防疫部门协调,进行改进需要时间,另外召开发布会说明情况也要等到有个结果的成熟时机,同时,全国性的扩散又是不等人的,怎么办?

  他们的作法是,立即向新闻媒体的管理部门——新闻出版署求援,向他们仔细地说明了情况,希望他们出面,要求新闻媒体站在保护民族企业的立场,在原因没有查清前,不要以讹传讹,造成公众的恐慌。稍等几天,企业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完整向大家说明此事。新闻出版署援之以手,后来,中央几大媒体均表示沉默,一直到该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

  在新闻自由的今天,新闻媒体发挥着舆论监督的职责,一般来说,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于新闻媒体不会在具体事情上进行干预。因此,这种方法,如果不是万不得已,不要采取。因为,这对于新闻出版部门来说,这也是一件颇为为难的事情。


十七、 当不正确的新闻有全国扩散危险时,实在万不得已,可以考虑向新闻出版部门仔细说明情况,向他们伸出求救之手。

  在处理危机公关中,召开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是一个很好的方式。第一,它可以面对面的方式,对待公众和传媒,进行双向的沟通,也是真诚面对公众的形式。第二、在一个集中的时间内向媒体说明情况,可以缓解新闻媒体、公众询问的压力。第三,它也有助于媒体将企业真正地视为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从而以企业可以受控的信息填补信息“真空”,掌握传播的主动权。

  当然,在危机的处理中,召开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比起企业在平时召开发布会有所不同,也要难得多。随时,企业要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询,甚至有很多是恶意的刁难,“来者不善”,“时间紧迫”,对主持会议的人,对发布会的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对原单位---某省印刷研究所管理作风不满而辞职的科技人员Y等三人来到了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的T公司,很快完成了《高科技文献书刊编辑排版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该技术后来参加该省的第三届科技展览会,获得金牌奖。

  正当T公司为此而高兴时,该省的科技日报两位记者在报上发了一条来源于印刷科技研究所的消息《T公司有侵权行为》,不几天,该省新闻出版局与印刷科学研究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1985年,国家把‘高级排版系统’作为重点科研项目下达给省印刷科学研究所并投资230万元,1986年,这个项目的研究取得了主要成果,1987年1月,这个项目的负责人Y等三人忽然宣布辞职,并带走了课题组完成的科研成果和主要技术资料到T公司就职,几个月后,T公司举办的鉴定会公然将国家投资的230万的科研成果据为己有,此后,新闻出版局多次发文通报T公司及Y等人,指出这种作法是侵权行为,但T公司与Y仍然到处搞展览并公开出售这一科研成果,这使印刷科技研究所与12家用户签订的合同无法兑现,造成了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这个侵权案公布前,T公司曾通过各种途径要求私下了结此案,但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印刷科学研究所已将此案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天,电视台转播了这次新闻发布会,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T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受到官办的印刷科学研究所和代表国家的新闻出版局的指控,在我国社会环境下,公众心理上容易倾向谁,是显而易见的,T公司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T公司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纠正新闻媒介的失实报道。

  公司的公共关系部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

  第一、 制定会议议程,安排新闻发言人:公关部长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公司副总裁作为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申明立场,直接负责“高级排版”系统的部门经理出席并作补充发言,由Y介绍他辞职并调入T公司的经过,公司总裁讲话。

  第二、 准备记者提问,并请记者参观“高级排版系统”。

  第三、 安排两位精明能干的公共关系人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及总裁准备发言稿。

  第四、 邀请新闻媒体,其中包括上次对此事有报道的电视台和省科技日报。

  一切都准备好后,T公司召开了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在四个方面对“高级排版系统”纠纷始末作了说明:

  第一、 T公司认为,印刷科学研究所所长S先生在向新闻界介绍这一纠纷始末时,有意回避了这桩公案的核心,公案的起因是Y作为一个在电脑排版技术方面很有建树的专家,他的工作在印科所都得不到支持,成果被剽窃,工作条件差无人问津,因此他才声明退职。S所长对待有抱负的技术专家的态度以及他所挑起的这桩所谓侵权纠纷反映了我国体制改革中一系列重大问题:这就是怎么样才能做到尊重人才,怎么样给各类人才创造充分发挥才能的环境,对科技人员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一部分知识分子在掌握了部分权力之后,应该怎么样对待与他们共事多年,后来又脱颖而出,有所成就的另一些知识分子,这就是这桩公案的核心。

  第二、 T公司认为,S所长向新闻界介绍纠纷时,隐瞒或歪曲了许多重要事实。首先,S所长说,高级排版系统是由国家投资32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项目,有些新闻界也作了这样的报道,一个仅用3个人劳动即已完成的微机排版软件,竟然在1年的时间里,投资230万元巨款,这完全违背常识,因此,T公司认为这不是事实,我们愿意请S所长提供“高级排版系统”课题从1985年6月到1986年9月期间有关支出清单,也建议新闻界关心一下所谓320万元的真正用途和去向。其次,S所长说Y等三人于1987年“突然宣布辞职,一不等批准,二不交待工作便不知去向”“带走了全部资料”,我们认为这不符合事实。我想这一点最好让事实说话,请看当时的事实记录(略),最后,S所长说,“T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想把这一问题私了”,这是企图贬低T公司。T公司为了帮助Y等同志实现他们为我国科技出版事业做出贡献的夙愿,确实与S所长进行过一次对话,并达成一项口头协议,这是我们与S所长进行过的一次唯一的协商会,此后T公司从未打算过再与S所长进行接触,而是向省科委,B市H区劳动人事部门汇报请示此事,并请他们协助解决,这怎么能说是私了呢?

  第三,作为一个民办科技企业,T公司深深懂得旧体制对于科技人员的压制和束缚给我们经济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因此,T公司一贯采取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支持、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所以,T公司在Y等人报效无门的时候,在有关方面的推荐下接纳了他们,并支持他们完成科技开发,这是国家的贡献,对科技体制的贡献。难道我们在Y等同志已经退职,生活无着的情况下,对他们漠不关心,拒之门外?难道我们看到他们的技术构想很高,意义很大,但无力实现的时候,应当听之任之,无动于衷?我想,在座的每一位女士、先生都不会赞同我们那样做。

  第四、T公司一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坚持合法经营。尊重并保护国家和集体、个人应有的利益,在这桩法律纠纷面前,我们的态度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相信群众,相信法庭,并尽一切力量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

  接着Y代表自己和另外两名从印科所来的科技人员作了《我们辞职前后的有关情况》的详细发言。

之后,公司总裁W就四个问题发表了看法。发言结束后,T公司领导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所有议程结束后,公共关系部人员还与记者一起就新闻发布会提供的信息作了最后的核实,特别是对公司领导所回答的一些尖锐、敏感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鉴定。

  T公司的新闻发布会后,新闻界出现了新的报道,该省科技日报6月14日载文《就被起诉“侵权”,T公司已申明立场》,《经济日报》发了《T公司发布新闻,科研成果纠纷再起波澜》,此外,包括香港在内的各地一些报纸都对T公司的新闻发布会作了报道。这些报道扭转了以前舆论“一边倒”的局面,对挽回T公司的信誉起了较大的作用。

  最后的结果是T公司赢得了公众的同情,应该说,T公司在公关上是成功的。

  这一宗案子,从法律上客观公正地说,真正的受害者应是印科所,Y等三人属于印科所工作人员,“高级排版系统”也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归印科所所有或持有,Y等三人尽管职辞职,但从1987年1月至1987年7月尚不足一年,到T公司完成的工作是与原单位有关的工作任务,按相关法律,专利权应归原单位。另外,Y等三人不辞而别,未经批准也未交接工作,事实上,其与印科所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T公司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他们明知“高级排版系统”是原单位的开发项目。尊重人才是对的,但首先应该遵守的是国家的法律。因此,如果印科所在开发布会时,能够把这些问题考虑到,策划周全,解释充足,T公司无机可乘,立论也是虚弱的。

  科印所本应得到公众的同情,而为何T公司反而赢得公众呢?关键的区别还是在两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公关意识的高下。T公司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同时,T公司也表明愿意配合司法的调查,是否侵权留给法律裁判,这种立论,不偏不倚,不卑不亢,容易赢得公众的同情。最后,进一步的对230万元的去向问题抛出话题,引起科印所的被动,这一招可谓打了对方的“软胁”。

  我们来总结一下危机公关中,召开发布会的一些原则:

  十八、 应在成熟的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太早开,有可能信息不完全,可能对于公众关心的 要问题没有解决方案和措施,而达不到效果,或者反而有负面效果,太晚开则有可能起不到填补“信息真空”,成为信息主要渠道的作用,时机的把握十分重要。

  十九、 做好发布会的策划准备工作,尤其是思想上的准备,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要考虑周全,并有合理的解释和圆满的答复。

  二十、 注意多用事实说话。

  行胜于言,事实胜于雄辩,多用事实本身说明,一个事实有时胜过一千打理由。

  下面我们再来谈一谈,在危机的减弱、消散期所应注意的传播要点。

  通过第二、第三阶段危机的扭转,第四阶段应该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树立正面的影响。

  娃哈哈“南京事件”后,娃哈哈又出现在南京各大商店里,广告又重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

  《娃哈哈果奶全面畅销》,7月31日,娃哈哈集团将这一消息发送给了新闻媒体,8月1日,《人民日报》即刊登了这一消息。报道说:“今天上午,南京市一公司专门来电称,当地已有80多家商店”纷纷要求销售娃哈哈果奶,希望厂家立即赶运14万多瓶果奶销往南京、上海。天津、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也纷纷要货。杭州市场已经全面恢复旺销,日销量高达24万多瓶。

  这些消息对进一步打消了消费者、经销商的顾虑,挽回影响起了很大的作用。

  我们来总结危机公关中的最后一个原则:

  二十一、在危机的减弱、消散期,多刊登正面的消息,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树立正面的影响。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联系电话:13316333669,电子邮件:thinermor@sohu.com

1a2c 发表于 2007-3-23 14:35:13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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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QPXCI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30 15:24:58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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